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崗決定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?
錄用通知已經發出,員工據此從原單位離職,新單位此時反悔放棄招錄是否需要爲該員工的損失承擔責任?
員工任銷售經理崗位,不接觸產品技術相關內容,用人單位能否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?
員工主動放棄繳納社會保險,用人單位被責令整改後完成補繳,其中滯納金和利息該由誰來承擔?
處分期間勞動者執行用人單位疫情防控要求失職,用人單位以“處分期間再次違紀”爲由解除勞動合同,是否構成違法解除?
員工嚴重違紀,用人單位未及時行使權利,近一年才解除勞動合同,是否會導致違法解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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